臺北市政府- 公有場地租用 | 全國運動場館資訊
一、本校場地之使用,以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為原則,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1、學校教育活動2、體育活動3、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一、本校場地之使用,以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為原則,其用 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1、學校教育活動 2、體育活動 3、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本校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 二、使用本校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1、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2、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3、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4、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5、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6、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7、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8、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9、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10、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11、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12、綜合運動場、籃球場、網球場禁止任何汽機車、腳踏車等有輪子之交通工具,以及溜冰鞋、直排輪等有輪子之運動器材進入。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本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2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者,本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或驅離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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