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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為營業、婚喪喜宴、危險表演之使用。二、室內禁止服裝不整、穿著木屐、拖鞋、釘鞋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08月28日
宜蘭縣議會第18屆第15次臨時會第01次會議三讀通過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各場地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場地,係指本局所有之展覽室、會議室、演講室、演藝廳、室外廣場及戶外劇場等場地。 第三條 本局場地以政府機關舉辦各項活動為優先。 第四條 借用本場地,應依使用性質,分別繳納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電維護費、燈光、音響費、燈光音響調控費、鋼琴借用費、冷氣費及公物損害賠償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保證金於申請人活動結束並將場地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場地如有損毀或遺失物品,由保證金中核實扣抵,如有不足,通知申請人補繳差額。 第五條 申請人因故未使用場地,除展覽室及演藝廳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辦妥取消手續外;其餘場地應於使用前三日取消。逾期未辦理者,視同自願放棄使用權利,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均不予退還。但因緊急事故、意外、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使用者,得申請全額退費或延期使用。 前項但書之情事,致本局未能如期提供場地者,本局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第六條 借用本局場地,室外廣場以三日為限,展覽室以七日為限。場地使用時段如附表收費標準。 申請人如需延長借用期間,應於借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借手續。未依規定完成申請手續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但經本局事後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辦理室外藝文活動,擴音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之規定。 第八條 使用場地期間,展覽作品、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均由借用人自行處理及負責。 第九條 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為營業、婚喪喜宴、危險表演之使用。 二、 室內禁止服裝不整、穿著木屐、拖鞋、釘鞋人員及攜帶危險品者進入,並禁止飲食、吸煙、燃放爆裂物、火燭或其他有引起火災之虞之行為。 三、 禁止張貼海報、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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