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 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 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 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四、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 、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五、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 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 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 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 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六、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 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 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