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全民運動,加強縣立體育場之管理 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管理機關為雲林縣立體育場。 本規則所稱縣立體育場包括: 一、縣立斗南田徑場。 二、縣立體育館。 三、縣立游泳池。 四、縣立北港網球場。 五、其他由本府所興建而由體育場管理之體育場所。 使用體育場所以體育活動為主,訓練選手為優先。社教康樂文化活動次 之,婚喪喜慶各種宴客活動均不得使用。 使用體育場所,應填寫申請表,檢附核准文件、活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 名冊,於使用日期十五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期日十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水電費 及清潔費、並預繳保證金。 保證金之數額依左列規定繳納: 一、出售門票者,繳納預定售票總額百分之十現金,或以金融業為付款 人之本票、支票。 二、不出售門票者,繳納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 管理機關因特別事由必須使用體育場所時,須於原核准使用七日前通知 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七日前申 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發還。 申請體育館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水電費 及清潔費。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 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