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體育及社教活動,提倡國民正 當休閒活動,並加強管理體育場場館,以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 本規則之管理機關為臺東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體育場)。 本規則所稱之場館,係指體育場所管理之場館。 使用本規則之場館,應繳納之費用,應於辦理使用手續時一次繳納,其 收費依附表規定標準收取。 申請使用體育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館所舉辦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 育活動。 三、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四、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或協會)使用體育場館者。 前項第四款使用,應繳納水電費;其費用由體育場核算後通知使用者繳 納。 本規則場館,在不違反設置目的情況下,得委託經營。 受託經營管理者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依受託經營管理合約 之約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凡有關推展全民體育,社教活動,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 定申請使用體育場館: 一、與場館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宏揚中華文化或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四、學術性之集會活動。 五、其他本府核准之活動。 使用體育場館,應於七天前向體育場辦理申請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