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管理事宜,促使本市區 民活動中心達到多目標使用,發揮多元化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SOP[1]二、本要點所稱之區民活動中心,指凡依本要點設置,且以所轄區公所為管理機關之區民活 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 區民活動中心之名稱應冠以區名及所在地地名或社區名稱,其名稱由區公所核定後報本 府備查。
三、里內無活動中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設立區民活動中心: (一)申請設置地點方圓一.五公里內無區民活動中心者。 (二)申請設置地點方圓一.五公里內雖設有區民活動中心,但其面積在五十坪以下或 最近六個月內平均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已無法滿足里民之需求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地處偏遠之里且至鄰近區民活動中心交通不便者。 (二)都市更新回饋案或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設立區民 活動中心者。
四、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公所應依據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訂定之區民活動中心評估基準表( 以下簡稱評估基準表)就興建地點辦理初評;如其為參建單位時,應併主辦單位 核准興建之相關資料,送民政局備查。 (二)區公所初評通過後,應將有關資料送民政局邀集各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辦理複 評。 (三)複評之結果由民政局彙整,於報請本府核定後,由所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提報 本府計畫暨預算審查小組審議。 於橋孔及其他已完成之市有建築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