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全民體育活動,加強縣立體育場館( 以下簡稱本場館)之管理使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場館如下: 一、嘉義縣立田徑場(以下簡稱田徑場) 二、嘉義縣立棒球場(以下簡稱棒球場) 三、嘉義縣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 四、嘉義縣立體育館(以下簡稱體育館) 五、嘉義縣立網球場(以下簡稱網球場) 六、嘉義縣立溜冰場(以下簡稱溜冰場) 七、其他由本府興建管理之體育場所。
第 3 條 凡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本場館場地作集體性之活動或特定之用途,均 應依規定繳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本府指定在本場館舉辦之體育及文化活動。 三、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四、本縣議會、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嘉義縣體育會舉辦之體育、文化、 社教或教學觀摩等活動。
第 4 條 凡使用本場館場地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本府同意,並應於用畢日或次日 負責恢復原狀交還,違者則逕予拆除處理,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並 應負擔拆除費用,保證金沒收,日後不得申請使用。申請本場館未經本府 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廣播媒體或宣傳品上使用本場館名稱。未經同意不 得擅自宣傳或刊載本府、本場館為協辦單位。
第 5 條 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負責維持場內、外之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 生。使用期間未經本場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空調、照明及電子儀器等設備 ,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設施,應先經本場館同意繳納有關費用後 ,逕洽有關單位辦理。...